時間:2018-12-01 來源:合肥網hfw.cc 作者:hfw.cc 我要糾錯
流動人口應當自到達居住地之日起15日內,憑本人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合法有效身份證明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報居住登記。
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和行動不便的老年人、殘疾人等流動人口,可以由其監護人或者受托人代為申報居住登記。居住登記內容包括:姓名、性別、民族、出生日期、公民身份號碼、戶籍所在地住址、現居住地住址、居住事由、服務處所、聯系方式。
流動人口在申報居住登記時,應當提供真實、準確、完整的信息。
在旅館以及其他可供住宿的經營性服務場所內住宿的流動人口,按照有關規定辦理住宿登記的,視為居住登記。
在學校、培訓機構寄宿就學或者培訓的流動人口,由學校、培訓機構負責登記;在救助站接受救助的流動人口,由救助機構負責登記。
負責登記的單位應當自辦理登記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將流動人口居住登記信息報送當地公安派出所。
用人單位、房屋出租人、房屋租賃或者職業介紹中介機構,應當自與流動人口建立、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租賃關系、中介服務關系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將流動人口居住登記信息報送當地公安派出所。
居住地址發生變更的流動人口,應當在變更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現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報變更登記;持有居住證的,居住證登記信息相應變更。
流動人口居住地址發生變更后,1個月內未申報變更登記的,居住時間自重新申報居住登記或者變更登記之日起計算。
在本市辦理居住登記或者居住地址變更后尚未辦理居住證的,應當在初次登記或者變更登記每滿1年之前1個月內,持本人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合法有效身份證明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辦理居住登記信息確認,居住時間可以累計計算。未辦理居住登記信息確認的,居住時間自重新辦理居住登記或者信息確認之日起計算。
擬在本市居住6個月以上,有固定住所、合法穩定職業或者連續就讀,年滿16周歲的流動人口,可以按照本辦法規定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理機構申領居住證。
居住在單位或者學校集體宿舍的流動人口,可以由單位或者學校統一代為申領居住證。
流動人口申領居住證應當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合法有效身份證明、近期1寸免冠相片1張和符合本辦法第十九條規定條件的住所、職業或者就讀等證明材料。
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對符合申領條件且申報材料齊全的,應當自受理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核發居住證;對申報材料不齊全的,應當一次性告知所需的材料;對不符合申領條件的,應當告知申領人并說明理由。
居住證登記項目包括:姓名、性別、民族、出生日期、公民身份號碼、近期相片、戶籍所在地住址、現居住地住址、簽發機關和簽發日期。
持本省其他行政區域居住證的流動人口,到本市辦理居住登記且符合本市居住證申領條件的,可以持原居住證到現居住地公安派出所辦理居住證改簽,居住時間自在本市辦理居住登記之日起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