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證一人一證。居住1年以上的,居住證持有人應當在居住每滿1年之日前1個月內,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公安機關戶政中心或者受公安機關委托的受理機構辦理簽注手續。
逾期未辦理簽注手續的,居住證使用功能中止;補辦簽注手續的,居住證的使用功能恢復,居住證持有人在居住地的居住年限自補辦簽注手續之日起連續計算。
居住證持有人離開本市居住的,應當到原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公安機關戶政中心或者受公安機關委托的受理機構辦理注銷登記。
居住證持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機關應當注銷其居住證:
(一)已不符合規定的申領條件;
(二)使用虛假證明材料騙領居住證;
(三)居住證持有人死亡;
(四)其他應當注銷居住證的情形。
居住證遺失、污損的,居住證持有人可以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公安機關戶政中心或者受公安機關委托的受理機構補領、換領居住證。
居住證持有人換領新證時,應當交回原證。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居住信息采集、管理、使用過程中所獲悉的信息應當予以保密,不得買賣、擅自披露或者用作其他違法用途。
公安機關有權依法查驗居住證。
有關單位為流動人口提供服務或者履行法定職責需要確認流動人口身份信息時,有權要求出示居住證,居住證持有人應當予以配合。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變造、騙領居住證或者冒用他人居住證,不得買賣、使用偽造、變造、騙領的居住證。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法扣押或者變相扣押居住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