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8-12-02 來源:合肥網hfw.cc 作者:hfw.cc 我要糾錯
合肥市進一步推進戶籍制度改革實施細則
第一條 根據《合肥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推進戶籍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合政 [2015]210號)等文件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落戶的基本條件。在我市有合法穩定就業、有合法穩定住所(含租賃)、按照國家規定參加城鎮社會保險,符合條件的人員,可在就業地申請登記為常住戶口。
第三條 合法穩定就業的范圍:是指被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事業單位錄用(聘用),或者被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招收并依法簽訂勞動合同,或者在城鎮從事第二、三產業并持有工商營業執照等。
證明材料包括勞動合同、單位證明、社會保險繳納證明、工商營業執照等。
第四條 合法穩定就業的就業單位可以是一個或者多個。
第五條 合法穩定住所的范圍:是指在城鎮范圍內公民實際居住具有合法所有權的房屋或者在當地房管部門(或者受托部門)辦理租賃登記備案的房屋。
證明材料包括房屋產權證或者產權證明、使用權證明及房屋租賃備案材料。
第六條 年限計算方式。申報人向公安機關申報戶口登記之日止,已連續累計達到規定的年限。
第七條 申報人已辦結原參保地社會保險轉移到我市的手續并繼續參保繳費的,參保時間可以累計計算。
第八條 人才是指具有一定的專業知識或者專門技能,進行創造性勞動并對社會作出貢獻的人。包括:《關于建設“合肥人才特區”的實施意見》(合發[2012]17號)、《合肥市高層次創新創業人才“一站式”服務暫行辦法》(廳〔2012〕211號)等文件中規定的人才引進和培養對象。
我市經濟社會發展急需的人才和有突出貢獻的人才,憑相應證書或者文件申報登記常住戶口。
第九條 自本細則施行起,在設區的市級以上體育運動綜合性競賽和單項競賽(錦標賽、冠軍賽、聯賽)、職業技能競賽中取得個人或者團體成績前三名的人員,憑獲獎證書、市級相關主管部門證明等申報登記常住戶口。
第十條 中等職業學校是指普通中專學校、職業中專學校、職業高中和技工學校等全日制學歷教育的職業教育學校。
第十一條 中級工,是指通過國家職業資格考試,取得國家職業資格中級(四級)證書的人員。
第十二條 大中專院校應屆畢業生是指:
(一)在畢業年度內(畢業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的大中專院校畢業生為應屆畢業生。
(二)大中專院校畢業生在擇業期(國家規定為兩年)內未落實工作單位,可按應屆畢業生對待。
(三)已落實工作、派遣完成的,不按應屆畢業生對待。
第十三條 夫妻投靠、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父母投靠子女的戶口遷移。
(一)國有土地上,可以辦理居民家庭戶共同居住生活的夫妻投靠、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父母投靠子女;
(二)集體土地上,可以辦理居民家庭戶共同居住生活的夫妻投靠、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
第十四條 在集體土地上,下列遷出(注銷)戶口的人員,可以在遷出(注銷)地登記常住戶口:
(一)不符合由政府安排工作條件的退役義務兵、服役不滿12年的士官;
(二)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條件,服役滿12年的士官選擇自主就業的(不包括轉業后自謀職業、退休安置退役士兵);
(三)士兵服役期間退兵,受除名、開除軍籍處分的;
(四)大中專院校應屆畢業生;
(五)大中專院校學生在校就讀期間退學,受勒令退學、開除處分的;
(六)刑滿釋放人員。
第十五條 不符合計劃生育政策的人員戶口登記。政策外生育、非婚生育的無戶口人員,本人或者其監護人可以憑《出生醫學證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戶口簿、結婚證或者非婚生育說明,按照隨父隨母落戶自愿的政策,申請辦理常住戶口登記。申請隨父落戶的非婚生育無戶口人員,需一并提供具有資質的鑒定機構出具的親子鑒定證明。
第十六條對經批準落戶的人員,按照實際居住地登記戶口的要求依法辦理戶口遷移登記手續。擁有合法所有權房屋的,應當在房屋登記地登記戶口;租賃房屋的,可以在申請人單位集體戶、當地人才集體戶或者租住地社區集體戶、公共集體戶登記戶口。
第十七條 用工單位有專人管理戶口的,公安派出所可設立單位集體戶。
第十八條 戶口登記在集體戶的人員,相互之間為配偶、子女、父母關系的,可以簽發居民戶口簿。
第十九條 本細則由市公安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細則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以前文件規定與本細則不一致的,按本細則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