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政辦〔2016〕66號
合肥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解決無戶口人員
登記戶口問題的實施意見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為深入貫徹落實《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解決無戶口人員登記戶口問題的實施意見》(皖政辦〔2016〕32 號)精神,切實保障公民依法登記戶口的權利,經市政府同意,現就解決無戶口人員登記戶口問題,提出以下實施意見。
一、總體要求
1.指導思想。深入貫徹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會和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按照黨中央、國務院同意的《關于全面深化公安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框架意
民生、促進社會公平正義,為我市打造 “大湖名城、創新高地”、建設長三角世界級城市群副中心提供良好環境。
2.基本原則。堅持依法辦理,切實維護每個公民依法登記戶口的合法權益;堅持區別情況,分類實施無戶口人員登記戶口政策;堅持綜合配套,將解決無戶口人員登記戶口問題與健全完善計劃生育、收養登記、流浪乞討救助、國籍管理等相關政策統籌考慮、協同推進。
3.目標任務。進一步完善戶口登記政策,禁止設立不符合戶口登記規定的任何前置條件;強化戶口登記管理,全面解決無戶口人員登記戶口問題,切實保障每個公民依法登記一個常住戶口,努力實現戶口和公民身份號碼準確性、唯一性、權威性的目標。
二、依法為無戶口人員登記常住戶口
4.不符合計劃生育政策的無戶口人員。政策外生育、非婚生育的無戶口人員,本人或者其監護人可以憑《出生醫學證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戶口簿、結婚證或者非婚生育說明,按照隨父隨母落戶自愿的政策,申請辦理常住戶口登記。申請隨父落戶的非婚生育無戶口人員,需一并提供具有資質的司法鑒定機構出具的親子鑒定證明。非婚生育說明(見附件)由父母雙方向受理申報的公安機關當場出具,公安機關按規定予以核查。父母雙方或一方不能當場出具的,可由監護人或者撫養人書面說明,說明人需提交身份證明。
5.未辦理《出生醫學證明》的無戶口人員。在助產機構內出生的無戶口人員,本人或者其監護人可以向該助產機構申領《出生醫學證明》;在助產機構外出生的無戶口人員,本人或者其監護人需提供具有資質的司法鑒定機構出具的親子鑒定證明,向擬落戶地縣級衛計行政部門委托機構申領《出生醫學證明》。無戶口人員或者其監護人憑《出生醫學證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戶口簿、結婚證或者非婚生育說明,申請辦理常住戶口登記。
對不符合《出生醫學證明》申領規定、確實無法取得《出生醫學證明》的,本人或者其監護人應當提供具有資質的司法鑒定機構出具的親子鑒定證明,經擬落戶地公安派出所調查核實后辦理常住戶口登記。
6.未辦理收養手續的事實收養無戶口人員。未辦理收養登記的事實收養無戶口人員,符合收養條件的當事人可以向擬落戶地縣級民政部門申請按照規定辦理收養登記,憑申領的《收養登記證》、收養人的居民戶口簿,申請辦理常住戶口登記。1999年4月1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的決定》施行前,國內公民私自收養子女未辦理收養登記的,當事人可以按照規定向公證機構申請辦理事實收養公證,經公安機關調查核實尚未辦理戶口登記的,可以憑事實收養公證書、收養人的居民戶口簿,申請辦理常住戶口登記。
不符合收養條件的公民私自收養、形成事實上的子女撫養關系,當事人可以在向公證機構申請辦理撫養事實公證、并承諾承擔撫養或監護責任后,再向市級公安機關刑偵部門申請對被撫養人進行DNA采樣、排除被拐賣情況并取得相關證明。當事人憑上述材料和撫養人的居民戶口簿申請辦理被撫養人常住戶口登記,被撫養人與戶主關系登記為“非親屬”。
7.未辦理撫養手續的事實撫養的無戶口人員。不符合收養條件的,公民私自收養、形成事實上的撫養關系,公證機構不辦理撫養事實公證,當事人不愿將被撫養人送社會福利機構的,當事人承諾承擔撫養或監護責任,向市級公安機關刑偵部門申請對被撫養人進行DNA采樣、排除被拐賣情況并取得相關證明。當事人憑上述材料、村(居)委會證明、撫養人居民戶口簿等,申請辦理被撫養人戶口登記。被撫養人可在撫養人戶口所在地辦理集體戶口登記,不得登記為家庭常住戶口。
8.被宣告失蹤或者宣告死亡后戶口被注銷人員。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失蹤或者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現的人員,本人或者其監護人可以憑人民法院撤銷宣告失蹤(死亡)的生效判決書,申請恢復常住戶口登記。
9.農村地區因婚嫁或者長期外出被注銷原籍戶口的人員。農村地區因婚嫁或者長期外出被注銷原籍戶口的人員,經縣級公安機關調查核實未在其他地方落戶的,可以在原戶口注銷地申請恢復常住戶口登記。恢復常住戶口登記后,符合現居住地落戶條件的,可以辦理戶口遷移登記。
對因婚嫁離開原籍時間較長、返回原籍路途較遠,且在現居住地與配偶、子女等共同生活的,經現居住地公安機關與原籍地公安機關聯系確認無戶口、并獲取其原始戶籍信息后,可以在現居住地申請恢復常住戶口登記。
10.戶口遷移證件遺失或者超過有效期限造成的無戶口人員。戶口遷移證件遺失或者超過有效期限造成的無戶口人員,可以向簽發地公安機關申請補領、換領戶口遷移證件,憑補領、換領的戶口遷移證件辦理戶口遷移登記。不符合遷入地現行戶口遷移政策的大中專院校畢業生,可以在原籍戶口所在地申請恢復常住戶口登記,其他人員可以在戶口遷出地申請恢復常住戶口登記。
11.我國公民與外國人、無國籍人非婚生育的無戶口人員。我國公民與外國人、無國籍人在國內非婚生育、未取得其他國家國籍的無戶口人員,本人或者其具有我國國籍的監護人可以憑《出生醫學證明》、父母的非婚生育說明、我國公民一方的居民戶口簿,申請辦理常住戶口登記。未辦理《出生醫學證明》的,按照本實施意見第5條相關規定辦理。
12.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中的無戶口人員。經民政部門和公安機關按照有關規定開展身份查詢和尋親服務后,仍無法查明其親屬、所在單位、戶籍地、居住地的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由縣級以上民政部門按照有關規定向當地公安機關申請為其辦理戶口登記。其中,屬于未成年人的,在縣級以上公辦兒童福利機構落戶;屬于成年人的,由縣級以上民政部門協調當地公安機關為其辦理集體戶口登記。
13.公民扶養的流浪乞討的無戶口人員。當事人扶養并共同居住生活二年以上的流浪無戶口人員,經民政部門和公安機關按照有關規定開展身份查詢,無法查明其親屬、戶籍地的,扶養人承諾承擔扶養責任,憑扶養人申請書、居民戶口簿、村(居)民委員會證明等材料,可在扶養人戶口所在地辦理集體戶口登記。
14.刑滿釋放、解除勞動教養未落戶的無戶口人員。刑滿釋放、解除勞動教養未落戶的無戶口人員,憑人民法院或者原勞動教養部門作出的判決、裁定、決定書及注銷戶口記錄到原戶口注銷地公安派出所辦理恢復常住戶口登記;上述相關證明丟失、且人口信息系統中無法查到注銷戶口記錄的,經擬落戶地公安派出所調查核實,可辦理常住戶口登記。
15.其他無戶口人員。其他原因造成的無戶口人員,本人或者承擔監護職責的單位和個人可以提出申請,經公安機關會同有關部門調查核實后,可辦理集體戶口登記。
三、切實抓好組織實施
16.加強組織領導。各縣(市)區、開發區及各有關部門要充分認識做好無戶口人員落戶工作的重要性、緊迫性,切實把思想和行動統一到本實施意見要求上來,強化組織領導,明確工作職責,確保各項政策落到實處。
17.認真核查辦理。深入開展摸底調查,認真梳理本地戶口重點問題,摸清本行政區域內無戶口人員底數及有關情況。要規范受理審批程序,嚴格工作要求,提升服務水平,及時辦理無戶口人員戶口登記。要升級完善人口信息系統,加強對無戶口人員人像、指紋、DNA信息備案和比對核驗,確保登記身份信息的準確性和戶口的唯一性。兒童、女性無戶口人員要排除被拐賣情況,保障相關人員的權益。要推進戶籍檔案電子化建設,嚴格戶籍檔案管理,對無戶口人員戶口登記材料逐一建立電子和紙質檔案,確保檔案資料完整有效。公安機關應當將辦理無戶口人員戶口登記的情況,及時通報相關部門。
18.完善配套政策。各有關部門要對與本實施意見精神不一致的政策措施進行一次集中清理,該修改的認真修改,該廢止的堅決廢止。市公安局、市衛計委、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教育局等部門要按照職能分工,抓緊修訂戶口登記、計劃生育、流浪乞討救助、義務教育、職業教育、司法公證等方面的落實政策,完善相關規章制度。
19.積極宣傳引導。無戶口人員登記戶口問題政策性強,社會關注度高。各地、各有關部門要加強正面宣傳引導,營造良好輿論氛圍,廣泛宣傳無戶口人員登記戶口的各項政策措施以及公民登記戶口的權利和義務。要深入基層、農村、群眾,努力爭取廣大群眾的支持和配合,積極動員無戶口人員主動到公安機關申請辦理常住戶口登記。
20.強化責任落實。各有關部門要進一步分解細化任務,落實責任分工,抓好各項政策措施的貫徹落實。市公安局要會同市民政局、市衛計委、市教育局等部門加強對全市的督查指導,對責任不落實、工作不力的,依法依規嚴肅追究責任。
凡以前文件規定與本實施意見規定不一致的,按本實施意見規定執行。本意見由市公安局會同相關部門負責解釋。
附件
非婚生育說明
(男方)姓名A,公民身份號碼,家庭住址,聯系電話;
(女方)姓名B,公民身份號碼,家庭住址,聯系電話;
雙方 年 月 日于 省 市 (區/縣) (醫院/住址)生育一孩(姓名,男/女),彼時雙方之間沒有婚姻關系,特此說明。
(姓名1,公民身份號碼,家庭住址,聯系電話);
(姓名2,公民身份號碼,家庭住址,聯系電話);
均可以證明此事。
上述內容的真實性、完整性均由本人負責,并接受有關部門為登記戶口而進行的必要核查,承擔相關法律責任。
說明人簽名:
聯系電話:
注:說明人非當事人需提供居民身份證復印件(雙面),并在提交說明時提供原件供核對。
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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