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0-05-20 來源: 作者: 我要糾錯
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職工獲得醫療救治,維護工傷職工的合法權益,1月21日,市勞動保障局下文,出臺合肥市工傷保險定點醫療機構及定點輔助器具配置機構管理辦法。自2009年1月1日起執行。
適用對象
管理辦法適用于參加我市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及其工傷職工、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及工傷保險定點醫療機構、定點輔助器具配置機構。
工傷治療
參加我市工傷保險的職工發生工傷或者工傷部位舊傷復發,應到工傷保險定點醫療機構就醫。
職工發生工傷,情況緊急時可就近搶救,并自事故發生的48小時內報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備案。待傷情穩定后,用人單位應及時將受傷職工轉入工傷保險定點醫療機構治療。長期駐外和因工出差的職工發生工傷,可在當地搶救,并自事故發生的48小時內報合肥市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備案。待傷情穩定后轉入合肥市工傷保險定點醫療機構治療。
工傷職工因傷情需轉診、轉院治療的,由工傷保險定點醫療機構提出建議并填寫《合肥市工傷職工轉院治療建議書》,由工傷職工本人或其家屬向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提出申請,辦理相關手續。工傷職工轉診、轉院治療,必須轉往工傷保險定點醫療機構,否則,工傷保險基金不予支付相關費用。
工傷職工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均須填寫《合肥市工傷職工繼續住院治療申請表》,到工傷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確認手續;否則,工傷保險基金不予支付相關費用:1、連續住院治療時間超過3個月以上的;2、工傷部位舊傷復發需住院治療的。
工傷保險定點醫療機構認為工傷職工符合出院條件,應出具《合肥市工傷職工出院告知單》并及時辦理出院手續,同時分別通知工傷職工所在單位、工傷職工本人及工傷保險經辦機構。自《合肥市工傷職工出院告知單》明確出院之日的次日起發生的費用,工傷保險基金不予支付。
工傷職工因辦理勞動能力鑒定,需進行醫療檢查診斷的,應到工傷保險定點醫療機構檢查診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