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0-05-20 來源: 作者: 我要糾錯
21.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選擇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解除勞動合同的,其額外支付的工資如何確定?
答: 《條例》第二十條規定,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選擇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解除勞動合同的,其額外支付的工資應當按照該勞動者上一個月的工資標準確定。
22.勞動者在什么情形下解除約定服務期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不得要求勞動者支付違約金?
答: 《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了服務期,勞動者依照下列情形解除勞動合同的,不屬于違反服務期的約定,用人單位不得要求勞動者支付違約金:(一)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二)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三)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五)用人單位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勞動者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