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有少數參保職工反映因單位未在規定的繳費期限繳納醫療保險費而不能享受醫療保險待遇,醫療保險個人賬戶也不能按月及時劃撥到賬的情況。按照《合肥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暫行規定》(市政府第82號令)第二十條規定“參保人員自履行繳費義務后,從次月起方可享有基本醫療保險待遇,不按規定繳費的單位,其參保人員不能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參保人員每月從繳費到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的信息流程是:參保單位每月1-10日到地稅部門申報繳納當月基本醫療保險費,征繳中心每日前往合肥市人民銀行國庫處取各單位繳費回單并及時計入醫療保險財政專戶,29日征繳中心根據當月各單位繳納的醫療保險費到達醫保財政專戶情況,確定次月醫療保險享受待遇名單傳遞各定點醫院,同時生成醫保個人賬戶劃撥額傳遞到市商業銀行代發到每位參保職工的個人賬戶存折內(2006年4月起參保人員的醫療保險個人賬戶金額將計入社會保障卡,不再劃撥到個人賬戶存折內)。所以說,如果單位未按月連續繳納醫療保險費,就會造成單位參保職工中斷享受基本醫療保險的住院待遇、個人賬戶資金也無法及時劃撥到位。
為確保參加醫療保險的人員能夠及時享受醫療保險待遇,請各參保單位嚴格按照《合肥市城鎮職工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規定》(市政府第94號令)執行,務必于每月10日前向所在地的地方稅務機關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