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2-03-19 來源:合肥晚報 作者:hfw.cc 我要糾錯
【案情簡介】
吳某于2019年2月20日入職某廣告設計公司,雙方訂立為期2年的書面勞動合同。2021年2月19日勞動合同到期,廣告設計公司通知不與吳某續簽勞動合同。在辦理離職手續并領取終止勞動合同經濟補償時,吳某提出其在2020年至2021年期間,因工作繁忙,未能休帶薪年休假,公司應支付相應補償。廣告設計公司認為,吳某因自身原因未提出休年休假,按照公司員工手冊規定,每年12月31日前未提出休年休假的,屬于自動放棄當年年休假,公司無需補償。吳某遂向仲裁委申請仲裁,要求廣告設計公司支付未休年休假的勞動報酬2500元。
【案件解析】
《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五條第一款規定:“單位根據生產、工作的具體情況,并考慮職工本人意愿,統籌安排職工年休假。”第三款規定:“單位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職工休年休假的,經職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對職工應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數,單位應當按照該職工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九條規定:“用人單位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職工年休假或者跨1個年度安排年休假的,應征得職工本人同意。”第十條第二款規定:“用人單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但是職工因本人原因且書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單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由此可見,年休假應由用人單位統籌安排,且在勞動者本人同意的情況下可跨1個年度安排,非經勞動者書面且系個人原因提出不休年休假,不等同于放棄未休年休假補償。本案中,吳某雖未提出休年休假,但并未書面提出因個人原因不休年休假,廣告設計公司仍應支付相應的勞動報酬。最終,仲裁委支持了吳某未休年休假勞動報酬2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