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4-11-06 來源:合肥網hfw.cc 作者:hfw.cc 我要糾錯
合肥網hfw***訊(記者 李磊)10月31日,合肥市第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三次會議第二次全體會議在市政務中心召開,會上聽取法制委員會關于廢止《合肥市暫住人口管理規定》審議結果的報告,并獲通過。至此,在合肥運行了17年的暫住證制度將正式告別歷史舞臺,取而代之的是可讓流動人口享受市民待遇的“居住證”制度。
“居住證”和“暫住證”一字之差,那么兩者有哪些主要的改進和變化呢?
【變化一】暫住人口范圍
《合肥市暫住人口管理規定》所稱暫住人口,是指常住戶口不在市區、郊區、蜀山鎮,而來暫住的中國公民。隨著合肥市行政區劃的調整,暫住人口范圍也有所調整。
《合肥市居住證管理辦法》確定的范圍暫住人口范圍覆蓋了巢湖、廬江等。
【變化二】管理體制
《合肥市暫住人口管理規定》對暫住人口主管機關及部門職責作出了規定,但縣(市)區政府的管理職責不明確,沒有體現管理中心下移的基本思路。
《合肥市居住證管理辦法》根據《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推進戶籍制度改革的意見》、《安徽省流動人口居住登記辦法》等相關文件,均規定了各級政府、職能部門的職責,突出了管理中心下移的工作機制。如“市、縣(市)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應當加強對流動人口服務管理工作的領導,將流動人口服務管理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按照人口分布合理配置基本公共服務資源;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工業園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流動人口實行社區網格化服務管理,配備專職工作人員,做好流動人口居住登記和信息采錄等工作。”
【變化三】申領條件
《合肥市暫住人口管理規定》確定擬居住30日以上,年滿16周歲的暫住人口,應當到現住地公安派出所申領公安機關統一印制的暫住證,不申領暫住證的,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屬于強制管理范疇。
《合肥市居住證管理辦法》則規定“流動人口應當自到達居住地之日起15日內,憑本人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合法有效身份證明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報居住登記;擬在本市居住6個月以上,有固定住所、合法穩定職業或者連續就讀,年滿16周歲的流動人口,可以按照本辦法規定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理機構申領居住證;流動人口應當依法辦理居住登記,自愿申領居住證。”取消申領居住證的強制性的要求,這與《安徽省流動人口居住登記辦法》明確規定的流動人口自愿申領居住證原則相符。
【變化四】收費項目
《合肥市暫住人口管理規定》明確暫住人口向公安派出所申領《暫住證》,須繳納工本費。務工、經商的,應當交納暫住人口管理費。
《合肥市居住證管理辦法》則明確“居住登記、變更居住登記、居住證簽注和改簽不收取費用。首次申領免收證件工本費。”
【變化五】權益保障
《合肥市暫住人口管理規定》僅確定暫住人口可憑暫住證到勞動、工商、衛生等部門辦理就業、營業和衛生許可證等手續,其享有的權益保障和公共服務在該《規定》中缺失。
《合肥市居住證管理辦法》則對流動人口就業、社保、住房以及子女入學等方面有明確要求,不斷賦予流動人口市民化待遇。如“在本市就業并依法簽訂勞動合同的,參加城鎮職工社會保險;憑居住證和居民身份證辦理機動車駕駛證、機動車注冊登記手續;生育第一個子女的,可以在居住地辦理生育服務登記。”
鏈接:《合肥市暫住人口管理規定》自1997年1月1日實施以來,對加強暫住人口管理,保護公民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秩序起到了積極作用,但近年來,隨著社會經濟的不斷發展,國家和省相繼制定出臺了一系列深化戶籍改革的政策措施,原先《規定》的適用范圍、暫住人口登記和領證、權益保護等主要內容與當前戶籍改革的相關規定存在很大差異,也與合肥市經濟社會發展實際情況不在相適應。根據今年7月國務院發布的《關于進一步推進戶籍制度改革的意見》要求,各地要建立居住證制度。今年8月27日,《合肥市居住證管理辦法》已經市人民政府第37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9月15日,合肥市政府向市人大常委會提請關于廢止《合肥市暫住人口管理規定》的議案,并與本次會議上正式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