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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戶外廣告和招牌設置管理辦法》已經2013年8月28日市人民政府第14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市 長 張慶軍
2013年8月31日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戶外廣告和招牌的設置管理,美化城市景觀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國務院《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合肥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市區范圍內戶外廣告、招牌的設置和管理。
本辦法所稱戶外廣告,是指利用戶外載體直接或者間接介紹商品、服務的下列廣告:
(一)利用建(構)筑物外部、道路、戶外場地、設施及其空間,以展示牌、霓虹燈、電子顯示牌(屏)、電子翻板裝置、燈箱、實物實體造型等方式設置的廣告;
(二)利用建(構)筑物、水上漂浮物、升空器具、充氣物、模型表面繪制、張貼、懸掛的廣告;
(三)利用機動車等交通工具外部設置的廣告;
(四)以其他形式在戶外設置的廣告。
本辦法所稱招牌,是指在經營(辦公)地建(構)筑物或者其設施上設置的用于表示名稱等識別標志的標牌、標志、燈箱、霓虹燈、字體符號。
第三條 設置戶外廣告和招牌,應當符合戶外廣告設置規劃和技術規范,遵循安全、美觀的原則,與城市區域規劃功能相適應,與建(構)筑物風格和周邊環境相協調。
第四條 市戶外廣告規劃設置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市廣管委)負責戶外廣告設置規劃、拍賣方案的審定,研究決定戶外廣告設置中的重大事項。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市城管部門)是本市戶外廣告和招牌設置的主管部門,負責戶外廣告和招牌設置的規劃、管理、監督和綜合協調工作。
區城管部門按照本辦法的規定負責本區域內戶外廣告和招牌設置的管理和監督工作。開發區城管機構受市城管部門委托負責本區域內戶外廣告和招牌設置的管理和監督工作。
規劃、建設、公安、交通、公路、林業和園林、財政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戶外廣告和招牌設置監督管理的相關工作。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戶外廣告發布的經營資格審核、戶外廣告登記內容的審查和監督管理。
第二章 設置規劃與規范
第五條 戶外廣告設置規劃包括專項規劃和詳細規劃。
市城管部門應當會同規劃等部門根據統一規劃、合理布局、總量控制的原則編制本市戶外廣告設置專項規劃,報市政府批準后公布實施。
區(開發區)城管部門(機構)應當依據戶外廣告設置專項規劃,編制本區域的戶外廣告設置詳細規劃,報市廣管委審定后公布實施。
編制戶外廣告設置專項規劃,應當符合城市總體規劃和城市容貌標準,劃定嚴格限制區、適度控制區和重點展示區。編制戶外廣告設置詳細規劃,應當明確戶外廣告的設置地點、位置、形式、規格等具體要求,并規劃適量的公益廣告點位。
第六條 市城管部門應當根據國家行業標準、市戶外廣告設置專項規劃和城市容貌標準,會同規劃、建設、公安、交通等部門編制本市戶外廣告和招牌設置技術規范并公布實施。
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設置戶外廣告:
(一)利用交通安全設施、交通標志的;
(二)影響市政公用設施、交通安全設施、交通標志使用的;
(三)妨礙居民正常生活,損害城市容貌或者建筑物形象的;
(四)利用建筑物玻璃幕墻的;
(五)利用人行天橋、鐵路立交橋、公路立交橋的;
(六)在幼兒園、學校校園、國家機關、文物保護單位和名勝風景點建設控制地帶內的;
(七)危及建筑物安全或者利用違法建(構)筑物、危險房屋的;
(八)利用行道樹或者損毀綠化、影響綠化景觀的;
(九)法律、法規規定禁止設置的其他情形。
禁止設置下列形式的戶外廣告:
(一)高立柱廣告、過街廣告;
(二)利用建筑物頂部設置實體廣告;
(三)利用沿街建筑立面采用懸掛布;蛘邚堎N、噴繪、涂寫等方式設置廣告;
(四)在主要道路、重點地區采用手持等方式設置流動廣告。
第三章 戶外廣告設置管理
第八條 利用公共載體(含空間,下同)設置經營性戶外廣告的,載體使用權應當通過拍賣的方式取得。拍賣方案經市廣管委審定后,由區(開發區)城管部門(機構)或者相關管理部門委托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依照有關規定進行拍賣;拍賣未成交的,按照公共資源交易相關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交易。
利用非公共載體設置經營性戶外廣告的,在征得載體產權人的同意后,由區(開發區)城管部門(機構)通過協議方式收儲其載體使用權并統一納入拍賣范圍。
通過拍賣取得經營性戶外廣告載體使用權的買受人,憑成交確認書與區(開發區)城管部門(機構)或者相關管理部門簽訂《戶外廣告載體使用權合同》,由市城管部門頒發《戶外廣告設置許可證》。需要建設戶外廣告設施的,買受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要求建設并依法辦理相關手續。
第九條 利用非公共載體設置用于宣傳自身服務與商品的戶外廣告,設置人應當在設置前向市城管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供下列資料:
(一)戶外廣告設置申請書;
(二)有關身份證明資料;
(三)載體使用權證明;
(四)現狀圖,設施設計圖、效果圖;
(五)利用已有設施的,還應當提供設計單位或者安全鑒定機構出具的安全證明。
市城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對申請人提交的資料進行審查,并進行現場勘查;符合條件的,予以行政許可。
需要建設戶外廣告設施的,設置人應當按照規定要求建設并依法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條 利用機動車等交通工具外部設置的戶外廣告,應當符合戶外廣告設置技術規范,不得影響安全駕駛。
第十一條 主次干道沿街新建建筑或者立面改建,需要設置戶外廣告的,應當符合戶外廣告設置規劃,并在規劃設計中預留戶外廣告位。
第十二條 在高速公路用地范圍內設置戶外廣告,應當符合戶外廣告設置專項規劃和技術規范,經公路管理機構同意后,依法辦理規劃許可手續,并向市城管部門申請領取《戶外廣告設置許可證》。
第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設置臨時戶外廣告:
(一)省、市統一安排的重要會展或者重大活動,在活動期間和規定范圍內設置戶外廣告;
(二)已取得《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的建設項目,在項目建設期和建設項目用地范圍內設置用于自身宣傳的圍墻廣告。
設置臨時戶外廣告的,設置人應當在設置前向市城管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供下列資料:
(一)戶外廣告設置申請書;
(二)有關身份證明資料;
(三)有關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
(四)設置形式和范圍;
(五)現狀圖和效果圖;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市城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對申請人提交的資料進行審查,并進行現場勘查;符合條件的,頒發《戶外廣告設置許可證(臨時)》。
第十四條 《戶外廣告設置許可證》應當載明設置位置、形式、規格、期限、設施到期的處理方式等事項。通過拍賣方式取得戶外廣告設置權的,戶外廣告設置期限屆滿后,其戶外廣告載體使用權終止,市城管部門應當及時注銷其《戶外廣告設置許可證》。
除通過拍賣方式受讓戶外廣告設置權外,電子顯示牌(屏)設置期限不得超過7年,其他戶外廣告設置期限不得超過3年。
重要會展、重大活動設置的臨時戶外廣告,設置期限不得超過活動截止日期。
建設項目用地范圍內設置的圍墻廣告,設置期限不得超過項目建設期。
第十五條 拍賣公共載體使用權和收儲的非公共載體使用權收入,為政府非稅收入,全額繳入財政專戶,用于支付拍賣和收儲成本、城市公共設施建設、城市管理、公益廣告等方面。財政部門每年應當安排相應收儲費用。
第十六條 戶外廣告設施每年連續發布公益廣告的時間不得少于30日或者廣告設置總量的百分之十。圍墻廣告公益內容不得少于總面積的三分之一。
戶外廣告設施在招商期間應當設置公益廣告,招商內容可以與公益廣告同時發布,且位于公益廣告下方,所占面積不得超過該戶外廣告面積的五分之一。
公益廣告由設置者負責制作和維護。
第十七條 設置戶外廣告設施,應當在規定的時間內按照批準的戶外廣告設施設計方案實施,不得擅自變更。
戶外廣告設施竣工后,設置人應當在驗收合格后10日內向市城管部門備案。
戶外廣告設施使用權確需轉讓的,應當到市城管部門辦理轉讓變更手續;不履行變更手續的,由市城管部門注銷其《戶外廣告設置許可證》。
發布戶外廣告應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戶外廣告登記,領取《戶外廣告登記證》。
第十八條 經批準設置的戶外廣告設施,在批準的期限內歸設置人所有;除因城市規劃、建設等公共利益需要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占用、拆除、遮蓋或者損毀。
經批準設置的戶外廣告設施在有效期限內因城市規劃、建設等公共利益需要確需拆除的,市城管部門應當提前15日書面通知設置人限期拆除,并給予相應補償。
第十九條 廣告設置人應當對其設置和使用的戶外廣告設施進行定期維護,保持設施的安全、整潔、完好,對單板面積在50平方米以上的戶外廣告設施,應當投保安全保險并定期進行安全檢測;對陳舊、破損等影響市容景觀或者安全的戶外廣告設施,應當及時予以更新或者修復。
第二十條 市城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戶外廣告設置的監督管理,建立戶外廣告經營者信用檔案。
第四章 招牌設置管理
第二十一條 設置招牌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不得影響規劃審批的建筑間距;
(二)不得影響建筑采光、通風和消防等功能的正常使用;
(三)與建筑物的建筑風格相統一,與市容景觀和周圍環境相協調;
(四)按照規定配置夜景光源;
(五)同一建筑物上設置的招牌,應當統一設計要求、統一規格;一個主體一般只能設置一個招牌;
(六)內容限于名稱、字號、標識,不得利用招牌推介商品、發布經營服務信息;
(七)禁止利用建筑物樓頂設置實體招牌;
(八)禁止占用城市道路、綠化帶等城市市政基礎設施設置招牌;
(九)禁止在沿街建筑立面、櫥窗內外通過直接書寫、懸掛、粘貼等方式設置招牌。
第二十二條 招牌設置人應當在設置前,向區(開發區)城管部門(機構)申請取得設置技術要求。
區(開發區)城管部門(機構)應當依據招牌設置技術規范,結合建筑物實際情況,在受理申請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提出設置技術要求。
重點地區、主要道路兩側的招牌設置應當統一設計、統一標準。
第二十三條 需要變更招牌的設置位置、規格、形式的,招牌設置人應當向區(開發區)城管部門(機構)重新申請取得設置技術要求。
第二十四條 招牌設置人應當對招牌進行定期維護,保障使用安全;保持招牌整潔、美觀、完好,用字規范;招牌殘缺、污損的,應當及時更換、修復。
第二十五條 招牌設置人搬遷、變更、歇業、解散或者被注銷的,應當自搬遷、變更、歇業、解散或者被注銷之日起7日內自行拆除原設置的招牌。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六條 通過拍賣方式取得設置載體使用權,未按照合同約定時間設置戶外廣告設施的,其《戶外廣告載體使用權合同》終止,其《戶外廣告設置許可證》即行失效。
通過其他方式取得戶外廣告設置許可,在取得《戶外廣告設置許可證》后90日內未按要求設置的,《戶外廣告設置許可證》即行失效。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或者自行拆除,并按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一)擅自設置戶外廣告的,處以500元以上2500元以下的罰款;
(二)設置戶外廣告或者招牌不符合要求的,處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戶外廣告設置人或者招牌設置人逾期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限期改正、自行拆除義務的,由城管部門依法強制執行。
無法確定設置人、設置人下落不明或者設置人拒不配合調查的,城管部門可以通過在新聞媒體、設置現場發布公告等形式督促設置人改正違法行為,公告期限不得少于30日;逾期未改正的,由城管部門依法強制執行。
第二十八條 因設置和使用的戶外廣告、招牌設施倒塌、墜落、漏電等造成人身或者財產損害的,設置人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設置人有權要求戶外廣告、招牌設施的設計者、制作者或者施工者依法賠償損失。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應當由其他有關管理部門依法予以處罰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條 城管部門應當建立行政執法監督舉報制度,公布舉報電話。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違法設置戶外廣告和招牌,或者發現城市管理行政執法人員違法執法行為的,可以向城管部門舉報。城管部門應當及時進行調查,并將處理情況告知舉報人。
第三十一條 城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不履行管理職責或者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監察部門或者其上級行政機關責令改正,并依法追究其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各縣(市)戶外廣告和招牌設置的監督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2002年10月8日市政府發布的《合肥市戶外廣告設置管理辦法》(市政府令第96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