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退休人員參加醫保后符合什么條件可辦理異地安置就醫手續?如何辦理?
答:退休后回原籍或隨配偶、子女在異地生活一年以上的參保退休人員可辦理異地安置就醫手續。首先應填寫《合肥市醫療保險異地安置退休人員登記表》,經原單位或街道確認后,向我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提出申請,經核準發給《異地安置退休人員醫療保險證》。
2.異地安置退休人員在異地如何選定其就醫的定點醫療機構?
答:應在居住地確定三家不同級別定點醫療機構作為其定點住院及特殊病門診治療醫療,經該醫院及居住地醫保經辦機構簽章后,報我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備案。
3.異地安置退休人員門診醫療費用如何支付?
答:由其個人賬戶資金支付。
4.異地安置退休人員在居住地如何住院?
答:應在其確定并報我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備案的異地醫院住院,在住院后5日內(節假日順延)應及時通知我市醫保經辦機構。
5.異地安置退休人員住院醫療費用如何報銷?
答:先由個人或單位墊付,出院后一個月內,憑醫保證、出院小結、醫囑(病歷)、費用結算清單、醫療費發票等憑證,到我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報銷。
凡屬基本醫療保險范圍內的醫療費用,按在我市定點醫院住院的規定結算。即在三級醫院住院:在統籌基金起付標準以下的醫療費用由個人承擔,一個年度內,第一次住院起付標準為600元,第二次為300元,第三次及以后住院免收門檻費;在統籌基金以上,封頂線以下的部分,由統籌基金和個人賬戶共同承擔。個人承擔比例為5%,其余部分由統籌基金承擔;超過封頂線以上的費用,由醫療救助基金和個人共同承擔,醫療救助金年最高支付限額為15萬元。10萬元以下部分,個人承擔5%,10萬元至15萬元,個人承擔2.5%,其余部分由醫療救助基金承擔;在二級、一級醫院住院按在我市相應等級醫院住院的規定結算。
6.異地安置退休人員特殊病門診醫療費用如何報銷?
答:異地安置退休人員在其確定的異地定點醫院治療特殊病,一個年度內的門診醫療費用,按一次住院處理。即凡屬基本醫療保險范圍內的醫療費用,在統籌基金起付標準以下的由個人自付,超過統籌基金起付標準以上的,由統籌基金或大病救助基金和個人按住院的比例支付。當年7月和次年1月,憑特殊病門診治療卡、病歷、處方、醫療費用發票等憑證,到我市醫保經辦機構報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