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0-05-20 來源: 作者: 我要糾錯
問:本市戶口在外地工作的失業人員,其異地轉入合肥市的失業保險金標準和其他待遇高于合肥市標準的,應執行哪種標準?
答:勞動部第8號令《失業保險金申領發放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失業人員失業保險關系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轉遷的,失業保險費用應隨失業保險關系相應劃轉。需劃轉的失業保險費用包括失業保險金、醫療補助金、職業培訓和職業介紹補貼。其中,醫療補助金、職業培訓和職業介紹補貼按失業人員應享受失業保險金總額的一半計算。我省城鎮戶籍人員在外省市參加失業保險,失業后回戶籍所在地申領失業保險待遇的,根據《安徽省失業保險規定》及安徽省勞動保障廳《關于在外省市參加失業保險人員失業保險關系遷入問題的批復》有關規定,應享受的失業保險待遇按照戶籍所在地標準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