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國家新頒布的《勞動監察條例》中, 規范了勞動保障監察程序。根據《行政處罰法》的有關規定,《條例》規定: 對用人單位的勞動保障監察,由用人單位用工所在地的縣級或者設區的市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管轄。同時《條例》考慮到地區經濟和社會發展的差異性,授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對勞動保障監察的管轄制定具體辦法。
《條例》明確規定了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在實施勞動保障監察時有權采取的措施: (1) 進入用人單位的勞動場所進行檢查; (2) 就調查、檢查事項詢問有關人員; (3) 要求用人單位提供與調查、檢查事項相關的文件資料,并作出解釋和說明,必要時可以發出調查詢問書; (4) 采取記錄、錄音、錄像、照像和復制等方式收集有關情況和資料; (5) 委托會計師事務所對用人單位工資支付、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情況進行審計;(6)法律、法規可以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采取的其他調查、檢查措施。
《條例》還規定了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的調查,應當自立案之日起60個工作日內完成;對情況復雜的,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30個工作日等具體程序規定。
規定了違反勞動保障法律行為的法律責任。為了切實保證各項勞動保障監察制度的順利實施,《條例》根據《勞動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對用人單位違反工作時間、女職工和未成年工保護、訂立勞動合同、工資支付規定以及阻撓勞動保障監察、阻撓勞動者組建工會等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行為,規定了相應的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