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市地稅局、國稅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轉發了國家、省出臺的《關于落實勞動就業服務企業中的加工型企業和街道社區具有加工性質的小型企業實體再就業稅收政策具體實施意見的通知》,規定了我市各類符合條件的企業享受再就業優惠政策的認定、審批程序和可享受的優惠政策。
一、勞動就業服務企業中加工型企業
勞動就業服務企業中的加工型企業(以下簡稱加工型勞服企業),是指勞動就業服務企業中從事貨物生產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的增值稅納稅人。
符合以上條件的加工型勞服企業,吸納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并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的,可向當地勞動保障部門遞交書面認定申請。
縣級以上勞動保障部門接到企業報送的材料后,重點核查企業是否持有《勞動就業服務企業證書》、是否與下崗失業人員簽訂了1年以上的勞動合同、是否有為下崗失業人員支付工資和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記錄,符合條件的核發《加工型勞服企業吸納下崗失業人員認定證明》。
經縣級以上(含縣級、下同)稅務機關審核同意后,可以按財稅192號文件的有關規定享受稅收優惠政策,即加工型勞服企業根據企業吸納并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的下崗失業人員實際人數,按每人每年2000元的標準,扣減企業應繳納的企業所得稅稅額。當年不足扣減的,可結轉下一年繼續扣減。但結轉期不得超過兩年。
二、街道社區具有加工性質的小型企業實體
街道社區具有加工性質的小型企業實體(以下簡稱街道社區加工型小企業),是指街道社區興辦的,從事貨物生產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職工總數不超過100人、年銷售額在500萬元以下的增值稅納稅人。
符合以上條件的街道社區加工型小企業,吸納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并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的,可向當地勞動保障部門遞交書面認定申請。
縣級以上勞動保障部門接到企業報送的材料后,重點核查企業是否與下崗失業人員簽訂了1年以上的勞動合同、是否為下崗失業人員支付工資和繳納社會保險費、企業職工總數是否在100人以下,符合條件的核發(街道社區加工型小企業吸納下崗失業人員認定證明)。
經縣級以上稅務機關審核同意后,可以按財稅192號文件的有關規定享受稅收優惠政策,即街道社區加工型小企業根據企業實體吸納并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的下崗失業人員實際人數,按每人每年2000元的標準,扣減企業應繳納的企業所得稅稅額。當年不足扣減的,可結轉下一年繼續扣減,但結轉期不得超過兩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