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單位繳費基數是如何重新定義的?
答:《意見》明確繳費單位以全部職工(或從業人員)月工資總額作為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基數。人均月繳費基數低于上年度全省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的,按60%確定繳費基數;高于上年度全省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0%的,按300%確定繳費基數。從而改變了“繳費單位的繳費基數為本單位繳費之和”的規定。
6、個人繳費基數是否重新定義?
答:未重新定義。繳費個人仍按照上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資收入作為當年7月1日至次年6月底的社會保險費繳費基數。月工資收入低于上年度全省職工月平均工資60%的,按60%確定繳費基數;高于上年度全省職工月平均工資300%的,按300%確定繳費基數。
7、哪些單位是社會保險費的征繳對象?
答:(1)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工商管理部門注冊登記的城鎮各類企業及其職工都必須依法參加養老、醫療、失業、工傷、生育保險、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
(2)以下單位和個人也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①民辦非企業單位及其職工應當參加養老、醫療、失業保險,繳納養老、醫療、失業保險費。②城鎮個體經濟組織業主及其從業人員應當參加養老、失業保險,繳納養老、失業保險費。③事業單位及其職工、社會團體及其專制人員應當參加養老、醫療、失業保險,繳納養老、醫療、失業保險費。④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參加醫療保險,煎熬醫療保險費。⑤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之建立勞動合同關系的編制外人員應當參加養老、醫療、失業保險,繳納養老、醫療、失業保險費。
8、如何確定社會保險繳費費率?
答:養老保險:已參保的單位繳費費率維持不變,新參保的單位繳費費率為20%,職工個人繳費費率為7%。個體經濟組織的單位繳費費率為13%,從業人員個人繳費費率為7%。醫療保險:單位繳費費率8%,職工個人繳費費率為2%。事業保險:單位繳費費率為2%,職工個人繳費費率為1%,其中農民合同制工人不繳費。工傷保險:根據行業風險程度,確定單位基準費率,基準費率控制在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