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2-02-26 來源: 作者: 我要糾錯
各縣、區勞動保障局:
失業保險工作是勞動和社會保障工作中的一項重要內容。隨著我市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向失業保險的并軌,在今后的一段時間內,從企業直接進入失業保險的失業人員將顯著增加。因此,做好失業保險工作,對穩定社會、保障失業人員基本生活具有重要意義。《合肥市失業保險工作規范》是適應我市失業保險發展形勢的需要并結合當前失業保險工作運行的實際情況制定的,希各區認真貫徹執行,同時各縣勞動保障部門要根據此規范制定出相關規定并報市勞動保障局備案。
二○○三年六月二十五日
合肥市失業保險工作規范
為進一步提高我市勞動保障服務體系中失業保險工作的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根據《合肥市失業保險辦法》和《合肥市失業人員管理暫行辦法》,現就我市勞動保障四級管理服務體系中失業保險工作規范如下:
一、市職工失業保險管理處(以下簡稱市失業保險處)
1、審核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在單位報送的《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人員名冊》、職工檔案、單位和職工個人繳納失業保險費情況證明、戶口本復印件等有關材料,材料經審核無誤后,辦理接收手續并為材料報送單位開具回執。在接收失業人員檔案材料后7個工作日內,按失業人員戶口將其檔案分檢到區,并將相關資料錄入微機。
2、按月匯總區就業和社會保障服務中心(以下簡稱區服務中心)上報的《失業人員登記情況表》(軟盤報送),掌握全市失業人員增減變化等基本情況。
3、為促進失業人員再就業,對有技能培訓要求的失業人員,指定培訓機構組織進行職業技能培訓。
按照公開、公平競爭原則,確定失業人員定點職業培訓機構。審核職業培訓機構提供的失業人員培訓合格材料,按規定對定點職業培訓機構撥付職業培訓補貼。
4、審核公共職業介紹機構提供的失業人員求職成功相關材料后,按規定向公共職業介紹機構撥付職業介紹補貼。
5、審核區服務中心上報的《失業保險金延簽申請表》,審核批準后由區服務中心轉街道就業和社會保障工作站(以下簡稱街道工作站)執行并留存。
6、復核區服務中心每月上報的失業人員失業保險待遇簽領名冊,復核后在當月15-18日通知銀行將各項失業保險待遇轉入銀行個人存折。
7、復核區服務中心每月上報的《失業人員住院醫療費報銷表》,復核后于當月25日前將報銷表返回區服務中心。
8、復核區服務中心每月上報的《失業人員死亡喪葬費、撫恤金申領表》,復核后于當月25日前將申領表返回區服務中心。
9、復核區服務中心每月上報的農民合同制工人一次性生活補助金簽領名冊,復核后在當月18日前通知銀行將一次性生活補助金轉入銀行個人存折。
10、審核轉入地失業保險機構聯系函、《失業人員失業保險關系異地轉移單》,在15個工作日內辦理失業人員異地轉出手續。
審核異地戶口遷入的失業人員失業證(異地)、戶口本,開具同意轉入聯系函,在遷出地失業保險機構將其失業保險關系等材料轉入我市失業保險處后,再嚴格按我市失業登記程序辦理登記和簽領手續。
11、按月匯總、填報三縣、四區《失業人員基本情況表》、《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基本情況表 》、《失業保險基金收支情況表》、《合肥市城鎮職工失業保險月報表》等,于次月8日前上報省、市勞動保障局。
二、區服務中心
1、根據失業人員檔案材料,為失業人員辦理失業登記,核定失業人員的保險待遇,填制《勞動和社會保障手冊》、《失業人員登記卡》交至街道工作站,辦理《失業人員登記表》(一式二份:一份區服務中心留存,一份存入失業人員檔案)。
2、對登記的失業人員以街道為單位,建立《失業人員登記情況表》(輸入微機),全面反映失業人員增減變化及基本情況,每月28日前將登記數據上傳市失業保險處,下傳街道工作站。
3、每周按規定時間到市失業保險處提取本區失業人員檔案,并確定專人負責檔案管理,嚴格執行檔案管理有關規定,具體負責失業人員檔案的保管、整理、傳遞以及相關材料的補充,維護失業人員檔案的完整與安全,做好保密和保護工作。
負責為有關部門提供檔案利用、出具與檔案相關的證明等。失業人員委托市、區職業介紹服務中心勞動事務代理部門代管檔案的,如需出具有關證明的,由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與勞動事務代理部門根據需要分別出具。
憑失業人員接收單位開具調檔介紹信、相關材料(招工介紹信、入伍通知書、戶口遷移證、入學通知書等的復印件)辦理失業人員核減及檔案轉移手續,將有關數據錄入失業人員登記情況表。
對委托勞動事務代理的失業人員,根據各級勞動事務代理部門轉來的失業人員就業、參軍、上學、出國定居、退休、死亡及轉遷檔案關系等材料,辦理失業人員核減,將有關數據錄入失業人員登記情況表。
4、 對達到國家法定退休年齡符合退休條件的失業人員,按照政策規定及時為其辦理退休手續。
5、匯總街道工作站上報的有技能培訓要求的失業人員名單并上報市失業保險處。根據市失業保險處布置,安排街道工作站通知失業人員參加培訓。
6、審核街道工作站報送的失業人員《失業保險金延簽申請表》,對符合條件的,在5個工作日內簽署意見,并上報市失業保險處批準。
7、審核匯總街道工作站上報的失業人員失業保險待遇簽領名冊,于當月12日前將簽領名冊上報市失業保險處。到銀行為首次簽領的失業人員領取個人存折并轉交街道工作站。
8、審核街道工作站按月報送的《失業人員住院醫療費報銷表》,并在當月20日前上報市失業保險處。
9、審核街道工作站按月報送的《失業人員死亡喪葬費、撫恤金申領表》,并在當月20日前上報市失業保險處。
10、審核街道工作站按月報送的農民合同制工人一次性生活補助金簽領名冊,并在當月12日前將簽領名冊上報市失業保險處。
外地戶口的農民合同制工人領取一次性生活補助金暫由包河區服務中心負責辦理。
11、建立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待遇臺帳,全面反映每個失業人員享受失業保險金、醫療補助金等待遇情況。
12、按月匯總、填報《失業人員基本情況表》、《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基本情況表 》,于次月5日前上報市失業保險處。
三、街道工作站
1、每月根據區服務中心下傳的《失業人員登記情況表》,以社居委為單位,建立《失業人員登記情況表》并傳給社居委工作室。
2、每月按區服務中心規定時間,取回《勞動和社會保障手冊》于次月簽領時將手冊發給失業人員。
3、審查申請補領的失業人員填交的《失業保險金延簽申請表》,并簽署意見上報區服務中心。
4、每月1-5日,辦理失業人員失業保險待遇的簽領手續。當月8日前將失業人員失業保險待遇簽領名冊上報區服務中心,并在《失業人員登記卡》中將當月簽領情況進行登記。按區規定時間將失業人員個人存折取回并發給失業人員。
5、根據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有關醫療補助金的規定,為申領醫療補助金的失業人員填寫《失業人員住院醫療費報銷表》,于每月15日前報區服務中心審核。
6、根據失業人員死亡喪葬費、一次性撫恤金規定為申領失業人員家屬填寫《失業人員死亡喪葬費、撫恤金申領表》,于每月15日前報區服務中心審核。
7、每月1-5日,辦理農民合同制工人一次性生活補助金簽領手續。于當月8日前將農民合同制工人一次性生活補助金簽領名冊報區服務中心審核。
8、設立失業人員申領失業保險待遇臺帳,即失業人員申領失業保險金個人臺帳,失業人員申請醫療補助金個人臺帳、失業人員家屬申領死亡喪葬費、一次性撫恤金個人臺帳,并按月、季、年向區服務中心報告、核對。
9、對社居委工作室上報的有技能培訓要求的失業人員進行匯總,按月報區服務中心。
10、按月填報《失業人員基本情況表》、《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基本情況表 》,于次月3日前報區服務中心。
四、社居委工作室
1、根據街道工作站提供的失業人員名單,與失業人員取得聯系,了解失業人員的基本情況,查明下崗失業原因、家庭基本情況,了解擇業愿望、落實崗位情況,并逐人建立聯系卡。
2、對有技能培訓要求的失業人員進行登記,按月報街道工作站。根據培訓安排,通知失業人員到指定培訓機構參加培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