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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肥市市本級財政投資建設公共租賃住房管理暫行辦法

      時間:2018-11-29  來源:合肥網hfw.cc  作者: 我要糾錯


      合肥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合肥市市本級財政投資建設公共租賃住房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合政〔2015〕126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合肥市市本級財政投資建設公共租賃住房管理暫行辦法》已經2015年9月14日市政府第53次常務會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合肥市人民政府

        2015年10月14日

        合肥市市本級財政投資建設公共租賃住房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完善我市住房保障體系,規范公共租賃住房管理,逐步解決城鎮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新就業無房職工和在城鎮穩定就業的外來務工人員等群體的住房困難問題,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和管理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1〕45號)、《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住建部令第11號)、《安徽省保障性住房建設管理暫行辦法(試行)》(省政府令第248號)和《安徽省住房城鄉建設廳關于推進公共租賃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軌運行的實施意見》(建保〔2014〕145號)等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公共租賃住房,是指市本級財政投資建設,限定戶型面積和租金標準,面向城鎮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新就業無房職工和在城鎮穩定就業的外來務工人員出租,用以解決其階段性居住需求的保障性住房。

        第三條 市本級財政投資公共租賃住房的規劃、建設、籌集、分配、租賃和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市政府根據本市經濟社會發展水平、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和住房狀況,確定城鎮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標準和收入線標準,向社會公布并適時調整。

        第五條 公共租賃住房建設管理堅持“政府組織、市場運作,科學規劃、合理布局,公開透明、依法管理”的原則。

        第六條 市房地產管理部門是全市公共租賃住房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牽頭協調規劃、計劃、建設、管理和政策研究工作,并對全市公共租賃住房的建設管理工作進行指導、監督與檢查。其所屬的保障性住房管理機構負責全市公共租賃住房日常管理工作。

        各區政府(開發區管委會)負責轄區范圍內公共租賃住房建設、準入審核及社會管理等具體工作。

        市民政部門負責本市住房保障戶籍申請家庭收入核定工作,市發改、建設、公安、財政、國土、審計、規劃、統計、物價、稅務、金融、土地儲備、住房公積金管理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住房保障工作。

        各級財政部門應將公共租賃住房保障工作經費納入預算,確保工作正常開展。

        第二章 建設管理

        第七條 公共租賃住房保障納入市政府對區政府(開發區管委會)住房保障工作年度責任制考核。

        第八條 市房地產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市發改、建設、財政、國土、規劃等部門,根據本市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和各屬地公共租賃住房的需求情況,編制公共租賃住房建設規劃和年度計劃,報市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九條 公共租賃住房房源可以通過新建、改建、收購和在市場上租賃等方式多渠道籌集。

        第十條 公共租賃住房建設用地納入年度土地供應計劃,在申報年度用地指標時,實行計劃單列、優先供應。收回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土地,優先用于公共租賃住房等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政府投資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其建設用地按劃撥或出讓方式供應。

        第十一條 新建公共租賃住房采取集中建設和配建相結合的方式。集中建設項目應盡可能安排在交通便利、市政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相對完善的區域,選址布局合理,并同步做好小區內外市政設施建設。配建項目可以結合棚戶區改造安置住房建設進行,其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應與主體工程同步規劃、同步設計、同步建設、同步驗收和同步交付使用。

        第十二條 新建公共租賃住房可以是成套住房,也可以是集體宿舍。成套公共租賃住房應以建筑面積40平方米的小戶型為主,嚴格控制在60平方米以內,滿足基本居住需求;以集體宿舍形式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應當符合國家《宿舍建筑設計規范》(JGJ 36—2005)以及省有關建筑標準。

        第十三條 公共租賃住房建設應嚴格執行《安徽省保障性住房建設標準》(DB34/1524-2011),優先采用建筑產業化方式進行建設,全部執行綠色標準。積極推廣應用先進、成熟、適用、安全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配備必要的生活設施設備,具備基本入住條件。公共租賃住房項目的驗收和保修,按照國家、省、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公共租賃住房建設免收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等各種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

        公共租賃住房有關稅收優惠政策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章 準入管理

        第十五條 城鎮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申請公共租賃住房的,應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ㄒ唬┘彝コ蓡T具有本地市區戶籍,并在市區實際居。

       。ǘ┘彝ト司芍涫杖牒腿司》拷ㄖ娣e符合本市當年公布的保障條件;

       。ㄈ┥暾埲伺c共同申請的家庭成員之間具有法定的贍養、撫養或者扶養關系。

        城鎮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申請公共租賃住房應以家庭為申請單位,每個家庭確定1名年滿18周歲的家庭成員為申請人,其他家庭成員為共同申請人。年滿35周歲以上的單身人士申請公共租賃住房的,本人為申請人。

        第十六條 新就業無房職工申請公共租賃住房的,應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ㄒ唬┚哂斜臼惺袇^戶籍或居住1年以上;

       。ǘ┏钟写笾袑T盒.厴I證,從畢業當月計算起未滿五年;

        (三)有完備的勞動(聘用)合同或者人事部門的證明,并正常繳存社會保險;

       。ㄋ模┍救思凹彝コ蓡T在市區無私有住房,未享受其他住房保障待遇。

        第十七條 外來務工人員申請公共租賃住房的,應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ㄒ唬┠隄M18周歲;

        (二)持有本市市區居住證;

       。ㄈ┯型陚涞膭趧樱ㄆ赣茫┖贤;

       。ㄋ模┰诰蜆I地所在區連續繳納社會保險18個月以上;

       。ㄎ澹┍救思凹彝コ蓡T在市區內無私有住房。

        第十八條 持有《合肥市廉租住房保障資格證》的家庭可以直接申請公共租賃住房并優先配租。

        市和各區(開發區)引進的特殊人才,以及在我市工作的全國、省部級勞模、全國英模、榮立二等功以上的復員轉業軍人等住房困難家庭申請公共租賃住房,依據市人才工作管理部門出具的證明和審核意見,優先予以公共租賃住房保障。

        第十九條 城鎮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享受公共租賃住房保障:

       。ㄒ唬┰诒臼幸严硎芊课菡魇盏蓉泿虐仓醚a償政策5年內的;

       。ǘ⿹碛袃奢v及以上汽車或者擁有購置價在10萬元以上中高檔汽車的;

       。ㄈ┯薪洜I性用房的;

        (四)已享受廉租房、經濟適用房等相關住房保障政策的;

       。ㄎ澹┦姓幎ǖ钠渌樾巍

        第二十條 申請公共租賃住房的,應實行“三次審核、二次公示”準入制度。

        城鎮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申請的,應向戶籍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申請,由街道辦事處對申請對象進行初審、公示,區、開發區民政(人社)部門對申請家庭收入狀況進行核定,區、開發區公共租賃住房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終審,并將終審結果報市保障性住房管理機構備案、公示、輪候、配租。

        新就業人員和外來務工人員申請的,應首先向所在用人單位申請,用人單位對照申請條件初步審核后,向所在地街道辦事處(工業園區管委會)集中申報。所在地街道辦事處(工業園區管委會)受理、復審后報同級公共租賃住房行政主管部門終審,并將終審結果報市保障性住房管理機構備案。由市保障性住房管理機構根據房源籌集情況,統籌解決新就業和外來務工人員的住房困難。

        第二十一條 申請人應當如實填報申請文書,提交戶籍、身份證、收入和財產證明等資料,并簽署同意接受住房和經濟狀況核查且核查結果予以公示的書面文件。

        第二十二條 公共租賃住房的配租實行分類輪候制度。由市公共租賃住房行政主管部門結合公共租賃住房的籌集情況,按照抽簽、搖號或其他公平、公正的方式對在規定時限內登記的申請戶進行排序,并建立輪候名冊。市、區(開發區)公共租賃住房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公共租賃住房的地段、戶型、面積、交付期限及供給對象等信息及時向社會公開。

        第四章 租賃管理

        第二十三條 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合同期限不超過3年;合同期滿,經審查符合條件的,可以續租。

        第二十四條 戶籍家庭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標準按照“分類保障、差別租金”方式,由市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房地產管理部門制定;新就業無房職工和外來務工人員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標準,按照略低于同地段、同類別商品住房市場租金的原則確定。具體由市房地產管理部門會同價格、財政部門制定,實行動態管理,并及時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五條 申請人辦理配租入住手續時,應由申請人與市保障性住房管理機構簽訂租賃合同。租賃合同應當載明出租人與承租人的權利和義務,租金標準及支付方式、租賃期限、物業服務費繳納、退出約定、違約責任等事項。未按規定選擇住房或者簽訂租賃合同的,視為自動放棄,2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公共租賃住房。

        第二十六條 城鎮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實行公共租賃住房保障年審制度,經審查后符合公共租賃住房保障條件的,可繼續承租;不符合公共租賃住房保障條件的,應當退出公共租賃住房保障。新就業無房職工和外來務工人員實行公共租賃住房合同管理制度。

        第二十七條 承租人可以依照規定,提取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積金余額用于支付租金。

        第二十八條 公共租賃住房按照全市統籌、各區負責、分類保障的原則進行管理。市本級財政投資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產權由市政府指定的機構所有,后期管理服務實行社會化、市場化和專業化管理。

        第二十九條 市本級財政投資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租金由市保障性住房管理機構委托專業化服務企業代為收取,全額上繳市財政,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納入市保障性住房管理機構預算,專項用于政府提供的公共租賃住房的運營、維護、管理和再投資,以及公共租賃住房輪候和使用期間的管理及維修費用。

        第三十條 承租人因使用不當造成房屋或者設施毀損、滅失的,應當依合同約定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一條 承租人不得擅自對公共租賃住房進行二次裝修,不得改變公共租賃住房原有內部結構和使用功能。承租人基于對房屋的合理利用所形成的固定附屬物歸出租人所有,退出時不予補償。

        第三十二條 承租人應當按時繳納房屋租金和房屋使用過程中發生的水、電、氣、通訊、電視、網絡、物業服務等費用。

        第三十三條 承租人享有配租住房的使用權,不享有住房收益權和處分權,其使用權不得轉讓。

        第三十四條 市、區(開發區)公共租賃住房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公共租賃住房檔案管理制度,建立住房保障管理信息系統,建立申領和退出公共租賃住房保障的個人信息、各類保障性住房建設項目信息等內容的電子檔案,及時更新和維護數據,健全保障性住房檔案檢索體系,做好檔案的錄入、管理、使用、移除等工作,實現公共租賃住房檔案的動態管理。

        第五章 退出管理

        第三十五條 承租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解除租賃合同,收回公共租賃住房,其行為記入信用檔案:

        (一)采取提供虛假證明材料等方式欺騙取得公共租賃住房的;

        (二)轉租公共租賃住房的;

        (三)改變承租的公共租賃住房結構或使用性質的;

        (四)無正當理由連續6個月以上未在承租的公共租賃住房內居住的;

       。ㄎ澹┻B續3個月或累計6個月拖欠租金且經催告后仍不繳納的;

        (六)在公共租賃住房中從事違法犯罪活動的;

       。ㄆ撸┢渌凑兆赓U合同應當解除合同的。

        第三十六條 對采取提供虛假證明材料等方式欺騙取得公共租賃住房,無正當理由長期閑置及惡意欠租的,5年內不得享受申請保障房資格;對違規轉租公共租賃住房的,依法追繳其非法收入,且5年內不得享受申請保障房資格。改變承租的公共租賃住房結構或使用性質的,在公共租賃住房中從事違法犯罪活動的以及其他按照租賃合同應當解除合同的,按合同約定進行處理。

        按規定應退出公共租賃房而拒不退出的,由市保障性住房管理機構負責舉證,屬地政府負責清退;或者按照合同約定,由屬地政府申請人民法院采取強制執行的方式要求其退出保障。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七條 公共租賃住房的規劃、計劃、建設、分配、使用和管理工作接受社會的監督。有關部門接到對違法違紀行為檢舉和控告的,應當依照各自職責及時核實并做出處理。

        第三十八條 在公共租賃住房規劃、計劃、建設、分配、使用和管理過程中,政府工作人員存在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索賄受賄等違法違紀行為的,要依法依紀追究責任。

        第三十九條 房地產中介機構為公共租賃住房承租人接受委托代理轉租的,由市房產局、市工商局等部門依法對房地產中介機構予以處理。

        第四十條 市公共租賃住房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相關部門加強公共租賃住房建設和管理工作監督,定期開展專項檢查。

        第四十一條 監察部門對各部門履職情況實施監督。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二條 廉租住房、公共租賃住房實行統籌建設、并軌運行。各開發區和工業園區投資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主要面向轄區內新就業無房職工和外來務工人員保障,其準入條件、申請審批程序和租賃管理由各開發區、工業園區負責并結合實際自行確定。

        企業投資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的準入條件,由企業自行確定。區、開發區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將其準入審核程序、分配方案、分配結果以及后期管理等報市公共租賃住房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并接受市公共租賃住房行政主管部門監督檢查。

        第四十三條 肥東、肥西、長豐、廬江縣和巢湖市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四十四條 本辦法具體條款由市房地產管理部門負責解釋。

        第四十五條 本辦法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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