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不少下崗失業人員詢問:“我們是原國有企業下崗失業人員,現在想辦《再就業優惠證》,但是又聽說領了證之后,正在領的失業金要停發,很是擔心,不敢領證。是否如此?” 市勞動保障局工作人員答:再就業優惠證發放管理辦法規定:下崗失業人員享受扶持政策再就業后,正在領取基本生活費或失業金的,應停發基本生活費和失業保險金;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要重新核實其家庭收入情況。部分下崗失業人員對此條規定產生了錯誤的理解,認為凡是領了證的下崗失業人員,正在領取的失業金或低保金一律停發。這種理解完全是錯誤的。此條規定的真正含義是:對領取了《再就業優惠證》的下崗失業人員,如未實現再就業,沒有享受扶持政策,不會停發任何費用。對領取《再就業優惠》的下崗失業人員,凡是收入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可暫不停發基本生活費或失業保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