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領取失業保險金有哪些程序?
答:符合領取失業保險金條件的失業人員,自辦理失業登記和失業保險金申領手續的次月起領取失業保險金,失業保險金的領取期限自辦理登記之日起計算。失業人員被批準領取失業保險金后,本人應在每月的1-5日(雙體日、節假日順延)持《勞動和社會保障手冊》到街道就業和社會保障工作站辦理失業保險金的簽領手續。簽領后,自當月20日起,可持失業保險機構為其辦理的銀行存折到指定銀行領取失業保險金。失業人員當月無正當理由不辦理簽領手續的,其當月失業保險金視作放棄,不予補領。
問: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和標準有哪些規定?
答:失業人員應當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依據其失業前所在單位和本人按照規定累計繳費時間計算。累計繳費時間滿1年不足5年的,每滿1年,享受3個月失業保險金;累計繳費時間滿5年不足10年的,在享受12個月失業保險金的基礎上,自第5年開始計算,每滿1年,增加2個月失業保險金,合并期限最長為18個月;累計繳費時間滿10年以上的,在享受18個月失業保險金的基礎上,自第10年開始計算,每滿1年,增加1個月失業保險金,合并期限最長為24個月。(詳見下表)
失業人員重新就業后又失業的,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按其重新就業后的繳費時間核定其本次應當享受失業保險金期限,其前次未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可以合并計算。合并計算的期限最長不超過24個月。
失業保險金的標準為市、縣企業勞動者最低工資標準的65%,但應高于本市、縣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目前我市失業保險金的標準為每月241元。
累計繳費年限 | 享受期限 | 累計繳費年限 | 享受期限 |
滿1年不足1年半 | 3個月 | 滿6年不足6年半 | 16個月 |
滿1年半不足2年 | 4個月 | 滿6年半不足7年 | 17個月 |
滿2年不足2年半 | 6個月 | 滿7年不足10年 | 18個月 |
滿2年半不足3年 | 7個月 | 滿10年不足11年 | 19個月 |
滿3年不足3年半 | 9個月 | 滿11年不足12年 | 20個月 |
滿3年半不足4年 | 10個月 | 滿12年不足13年 | 21個月 |
滿4年不足5年 | 12個月 | 滿13年不足14年 | 22個月 |
滿5年不足5年半 | 14個月 | 滿14年不足15年 | 23個月 |
滿5年半不足6年 | 15個月 | 滿15年及15年以上 | 24個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