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0-05-20 來源: 作者: 我要糾錯
23問:我朋友在某公司工作已 8年了,公司允許她請產假半年,但現在還在哺乳期內,就不讓她上班了,并且產假內沒有任何待遇,怎么辦?
答: “女職工保護,產假為九十天,其中產前休假十五天。難產的增加十五天。符合晚育的初產婦、在產假期間申請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延長一個月,不符合上述規定的休假按病、事假處理”。公司沒有落實產假期間待遇,當事人可以向公司所在地的勞動保障監察部門投訴。
24問:我今年4月到公司工作, 6月下旬已轉正。公司一直未和我簽訂勞動合同, 6月25日突然辭退我。我要求其支付我下個月工資和這幾個月工資的2倍份額,公司拒絕,我該怎么辦?
答: 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并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前款規定的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工資的起算時間為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截止時間為補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前一日。按照你所反映的情況來看,在你工作滿一月后,就有權利要求用人單位支付雙倍工資,直至用人單位與你解除勞動關系之日,在解除勞動關系時你還可以向用人單位主張經濟補償金。你要求用人單位支付你下個月工資于法無據,故不能得到支持。
25問:我2006年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合同上有假如乙方違約需要繳納違約金。在2008年勞動合同法頒布后再按新法遞交辭呈,原勞動合同的違約金約定是否有效?
答: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五條規定,除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支付了專項培訓經費和約定了競業限制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由于你與原用人單位所約定的違約金條款既不涉及專項培訓費用,又無競業限制的情形,故與現行的法律相違背,而變成無效條款,所以你在2008年1月1日后履行了法定的辭職手續,不需要再按合同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26問:我1981年工作, 2000年調入現在單位,一直沒簽勞動合同,現在單位要我們員工簽訂勞動合同, 我是否需要簽這份合同?
答: 依法簽訂勞動合同,既是每個勞動者的權利,也是義務。用人單位不與你簽訂勞動合同是違法行為,而你不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也不合法。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規定,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經用人單位書面通知后,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無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但是應當依法向勞動者支付其實際工作時間的勞動報酬。所以你應該依法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做個知法守法的勞動者。